原告河源兴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河源兴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源兴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129元(已按简易程序收取),由原告河源兴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