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5民初1818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5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上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18楼18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5122358XC。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林县白圩镇登山村石银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上林县白圩镇登山村石银庄。
负责人:***,经联社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上林县白圩镇登山村石银经济联合社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黄 亮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