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某某、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5民初1818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5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上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18楼18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5122358XC。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林县白圩镇登山村石银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上林县白圩镇登山村石银庄。 负责人:***,经联社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上林县白圩镇登山村石银经济联合社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黄 亮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