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广西某某印刷有限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103民初1634号 原告:广西***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大道东段19号标准厂房D区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MA5KCKCF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810599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18楼18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5122358XC。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广西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 2 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移公司、中移广西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中移公司、中移广西分公司赔偿原告***公司损失1201745.8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中移公司、中移广西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中移广西分公司就其2018年至2019年标书设计制作、印刷、扫描、装修等服务进行招投标。***公司通过正式招投标,于2018年7月与中移广西分公司签订《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2018-2019年标书设计制作、印刷、扫描、装修等服务采购项目框架合同》(以下简称《框架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395000元,其中作为应答人***公司亦在中标文书中明确授权由***做委托代理人全权处理、负责此次业务。为满足中标条件及框架合同后续服务要求,***公司陆续采购了设备桌子、板凳及各类打印仪器、电脑,并按中移广西分公司的要求租赁了打印场地、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共计投入成本高达665484元。然而,《框架合同》签订后,***公司在与中移广西分公司日常工作对接中,中移广西分公司陆续给***公司的标单大则10000元至20000元,小则几百、几千,且对文书的打印、装订极其严格。眼见中移广西分公司所给标的远低于合同约定价款及一般市场交易额度,本着诚信合作原则,***公司曾多次与中移广西分公司协商,要求其适当加大标单额度及数量,除在合同约定日期前达到其合同约定的服务金额,也可减少***公司前期损失及投入,而截至目前,中移广西分公司仅给予***公司标单193254.2元,不仅远远低于合同约定总金额,甚至不及***公司投入的三分之一,且中移广西分公司多次承诺加大标单后均未予以实行,最后更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公司认为,《框架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实际履约方一直为***公司,则中移广西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给予相应符合合同价款的标单。中移广西分公司拒不履行的行为已造成了***公司巨大损失,并无法获得合同收益,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履行,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 3 身合法权益,***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中移公司、中移广西分公司共同辩称,一、中移广西分公司提供证据以及双方签订的框架合同均明确证明涉案合同为框架合同,合同价格的性质为框架上限价,具体结算以实际发生量为准。合同还约定了本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包括***公司完成合同义务并交付成果给中移广西分公司前的所有费用,即***公司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及费用。***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参加投标、签订框架合同前显然已估量了风险,其在评估风险后参与了投标,实际的履行进行并非达到合同上限价为由要求被告承担损失,没有事实及合同依据。在签订合同后,长达一年的时间内,双方均按照框架合同的约定履行,中移广西分公司与***公司定期根据广西分公司实际发生的复印装订数量进行结算,且中移广西分公司长期没有就此提出异议,充分反映了中移广西分公司是接受、认可合同约定及合同的结算金额是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二、中移广西分公司不存在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双方至2019年12月仍在履行合同并结算货款。相反地,***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多次存在逾期制作标书、标书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等违约行为。三、***公司要求中移广西分公司赔偿损失1201745.8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公司提供的设备及场地并不是专属为中移广西分公司服务的,场地和设备只是文印市场里的设备要求,办公场所也是属于在招投标技术的评分项,满足的加分、不满足不得分。该办公场地为***公司在投标前已事先租赁,该场地***公司平时是作为他用,***公司只有在中移广西分公司需制作投标文件才优先提供给中移广西分公司使用,***公司的工作人员及设备也是如此,并不是为履行合同而配置。***公司因为竞标而承诺租赁采购的设备属于其自行决策范畴,由此所产生的风险应由其自担,其要求中移广西分公司赔偿该部分款项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公司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为履行合同而购置或租赁了设备、装修办公室等,其提供的证据与投标印刷的设备不相符。四、假如确实如***公司所称,在本合同权利义务由***履行,则其存在将其自身的资质出借他人使用,***通过挂靠***公司参 4 加投标并中标和履行合同的情形,则恰好证实了***公司与***对中移广西分公司存在严重的欺诈、不诚信的违约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约定,以及本合同十四点四条及十四点三条的约定。如由于***公司及***的欺诈不诚信的违约行为,反而可以获得超额的利益,显然严重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以及合同法中关于违约方不能获利的原则,且对中移广西分公司极不公平。如***公司所称***为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则恰好证实***公司所称其在合同履行中所遭受的损失并非***公司的损失,而是***的损失。***公司不具备诉讼的权利,不是适格的主体,应当裁定驳回***公司的起诉。五、虽然中移广西分公司是中移公司的分公司,但有自己的财产依法可以对外承担责任,合同签约主体是中移广西分公司,不是中移公司,故本案法律责任应当由中移广西分公司承担,与中移公司无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8日,中移广西分公司委托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中移广西分公司2018-2019年标书设计制作、印刷、扫描、装订等服务采购项目(第三次)(项目编号:CMTT20180000328)》项目采购服务进行公开比选,并将比选公告发布至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比选公告载明:项目概况: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包段(包1);产品名称(文印服务);产品单位(一);需求数量(1.00)。获取比选文件:本项目实行网上发售电子版比选文件,不再出售纸质比选文件。比选文件售卖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17时00分至2018年5月23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凡有意参与的潜在供应商,请登录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进行项目报名……;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首页提供操作手册,潜在供应商根据操作手册进行注册、报名、下载比选文件。投标人需按照上述流程报名,报名通过的供应商登录系统进行比选文件的购买,比选文件每套售价300元。注意:无论比选文件是否收费,经采购人审核报名通过的供应商,请务必在比选文件售卖截止时间前登录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进入“招投标操作”界面,选择 5 比选项目进行比选文件购买操作,否则将无法正常应答。《比选文件》载明:第一章、比选公告。四、应答文件的递交。4.1纸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8年6月1日10时00分;地点: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大厦18楼大会议室;电子投标文件通过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提交,截止时间同上。本次开标将于上述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授权代理人应准时参加。第三章、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框架合同上限金额”一栏载明:“1.第一中标人合同框架上限金额为139.5万元人民币(含税),具体结算以实际发生量为准……”,附表下方载明:“……具体合同条款详见附件1《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2018-2019年标书设计制作、印刷、扫描、装订等服务采购项目框架合同》”。第四章、服务需求及技术规范。4.1需求一览表的下方载明:“权重比例为预估量,非承诺数量,具体结算以实际订单为准。本项目合同采用‘框架合同+加工订单’的方式,与中选供应商签订框架合同,以实际加工订单确认最终需求量,根据加工订单结算清单的金额按照月度进行结算。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2018年5月28日,***公司向中移广西分公司出具《应答文件》(价格分册),其中应答函的主要内容为:“我方确认收到《中移广西分公司2018-2019年标书设计制作、印刷、扫描、装订等服务采购项目(第三次)》比选文件[编号:CMTT20180000328]的全部内容。我方作为应答者正式授权‘***,商务经理’代表我方进行有关本次应答的一切事宜。在此提交的应答文件,包括如下等内容:应答一览表、合同条款偏离表……。我方已完全明白比选文件的所有条款要求,并宣布同意如下几点:所附应答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应答总价、应答人将按比选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应答人已详细审解读全部比选文件……”。同日,***公司向中移广西分公司出具了《应答文件》(商务分册),该文件中“六、审查材料”部分记载***公司**,具体内容包括公司经营范围、经营地点、工 6 厂和分店开设情况以及内部机构设立情况,附有工厂、公司照片;“七、类似业绩”部分记载***公司自2015年以来承接的出版、装订项目合同内容,共计5项,并附有对应合同和结算单。 2018年7月,中移广西分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框架合同》,约定:“……第二条、合同标的及价格。2.1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项目提供标书设计制作、印刷、扫描装订等技术服务(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本合同总价款为1395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玖万伍仟元整(含税金额),税率6%),技术服务费按固定单价乘以实际采购的技术服务数量计算得出,固定单价标准见报价一览表的附表:2018-2019年标书设计制作、印刷、扫描、装订等服务清单(附件一)。对于表中未包含的工作内容,参照服务清单中类似相近的产品价格进行结算。2.2上述合同总价款为甲方采购上限价,具体采购数量及金额以实际产生为准;合同期内达到上限价本合同自动终止。技术服务固定单价已包含乙方将技术服务成功运送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甲方指定收货人之前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标书设计制作服务、印刷服务、打印服务、复印服务、扫描服务、装订服务、取送服务、全额含税发票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所应有的费用……第三条、结算及付款方式。3.1本框架协议下所有款项由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按结算单的金额由甲方向乙方以下列方式及比例支付:3.1.1乙方已提交成果资料并符合委托要求的任务视为已完成的技术服务,已完成的技术服务报酬按月度进行结算,乙方每月度末提交本月度已完成的技术服务工作量至甲方审核,甲方根据双方最终确认的工作量核算当月度结算金额。3.1.2一次性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完成结算金额核对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单据并确认无误后,将在60天内向乙方支付结算单的100%款项……3.2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第十四条、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14.14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如双方 7 签署日期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上述合同签订后,中移广西分公司陆续将标书设计制作、印刷、扫描、装订等事项交由***公司完成,双方定期结算,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结算总金额为218633.89元。 另查明,中移广西分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30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原名为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变更为现用名称。 本院认为,中移广西分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框架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公司按照中移广西分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中移广西分公司给付报酬,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现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公司以中移广西分公司未按约定总价交付工作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中移广西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合同总价款如何确定,中移广西分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涉案《框架合同》第二条第2.1款约定“本合同总价款为1395000元”,又约定实际结算款项的计算方式为“技术服务费按固定单价乘以实际采购的技术服务数量计算得出”,第2.2条约定“上述合同总价款为甲方采购上限价,具体采购数量及金额以实际产生为准”。上述合同条款具体明确,与中移广西分公司发布的比选文件所载内容一致,故应当认定涉案合同总价款以实际结算款项进行确定。中移广西分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定期结算。***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对上述结算方式作出明确变更,其主张不应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合同总价款,而应以1395000元确定合同总价款,与合同约定不符。因此,***公司主张中移广西分公司存在未按约定金额交付工作的违约行为,并要求中移公司、中移广西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01745.8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8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西***印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616元,由原告广西***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20×××28。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9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