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绍齐商初字第22号
原告:绍兴县兴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良。
被告:绍兴县孙端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郑雪奎。
委托代理人:何建航。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兴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孙端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绍兴县兴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撤回对绍兴县孙端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国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朱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