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6民初38302号
原告:广东和讯创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238号302、402、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95187253D。
法定代表人:郑丽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黎、林秋容,均系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群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362号都市华庭月观轩12楼B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7083400197。
法定代表人:水群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张一涵,均系该司职员。
原告广东和讯创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讯创智公司)与被告广州群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佳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讯创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黎、林秋容,被告群志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讯创智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群志公司支付逾期未支付的货款合计225586元;二、判令群志公司支付截止至支付之日止的逾期未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合计24363.29元(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群志公司承担。和讯创智公司明确违约金起算日为2021年9月7日,以225586元为基数,计算标准为每日千分之二。
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4日,和讯创智公司与群志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GZQZKJ20180514002),《采购合同》约定群志公司向和讯创智公司采购一批货物,合同总价为4511720元,合同签订当日群志公司应预付合同总价的30%即1353516元作为预付款;在2018年5月30日前,群志公司应支付合同总价65%的货款,即2932618元;三年质保期满全且收到用户方(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余款后,群志公司应支付合同总价5%的余款,即225586元。合同签订后,和讯创智公司依约交货,货物交付验收合格的时间为2018年8月27日,且群志公司已收到用户方(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余款,《采购合同》余款支付条件早已经成就,和讯创智公司多次发函或上门催款,群志公司拒不支付合同余款225586元,已经逾期付款,严重违约。根据《采购合同》第十条第4点的约定,群志公司逾期付款的,应按照拖欠金额每天2‰。支付违约金给和讯创智公司,直至该款付清为止。群志公司拖欠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依法依约应支付《采购合同》余款和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和讯创智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讯创智公司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判,支持和讯创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群志公司辩称:当时和讯创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找到我方总经理说介绍业务给我方,因为该业务的付款方式比较特别,采购货物必须通过和讯创智公司采购,我方的采购量很大,所以在供应商处有很好的货期及条件,不可能是一次性付款,有1年或半年的帐期。因此,双方约定的付款条款,详见合同付款条件第二、三点,如果不是特殊关系,和讯创智公司不会签该合同,是和讯创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特别指定和讯创智公司。根据我方付款的情况,我方在2018年5月14日、5月28日分别支付了1353516元及2932618元,合计支付了货款95%。根据该约定,我方在收到我方客户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的款项之后,我方再根据时间计算占用费用,所以我方的收款时间是2018年10月8日我方收到了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1063968元,2019年2月15日群志公司收到了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209798.83元,2019年2月26日群志公司收到了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1244.17元,2021年9月3日广州群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242240元,合计4648440元,最后一笔9月3日是5%的款,并且有2560元是坏帐,无法收回。我方根据合同的约定,核算了资金占用费,共计群志公司应当收和讯创智公司资金占用费为339010.15元。因此和讯创智公司应当向我方支付上述款项,再减去5%的尾款,和讯创智公司应当向我方支付115984.15元,所以和讯创智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4日,群志公司(甲方)与和讯创智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GZQZKJ20180514002的《采购合同》,载明:一、项目名称:紫金县上义等6镇及县直学校2017年创建“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先进县”计算机设备项目。二、货物清单:长城俊杰BD250,1514台,单价2980元,金额4511720元。三、合同总额4511720元,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上楼搬运费、保险费、技术服务费(含联络费、培训费、调试费、保修费)、16%增值专用税费。七、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当日付30%预付款13553516元,5月30日前付65%货款2932618元,质保期满且收到用户方(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余款后3日内付5%余款225586元;2、此项目若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无法与群志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则乙方原路退回已付货款给甲方;3、该项目的资金占用费为已付货款的1%/每月;4、卖方送货给需方时,须提供送货单、原厂供货函、原厂服务承诺函相关证明及此合同总额专用增值税发票给买方,增值税内容必须与此合同内容一致,否则为无效发票,收到发票后才可结款。九、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要求:自甲方收货之日起,所有设备提供3年原厂免费保修服务……十、违约责任:如果甲方逾期付款,则按拖欠金额每天2‰支付违约金给乙方,直至该款付清为止。
2018年7月27日,紫金县教育局确认案涉货物符合验收要求。
群志公司签具《货物签收确认单》,确认收到品牌型号为长城俊杰的教师台式电脑1514台。
2018年5月14日和5月28日,群志公司向和讯创智公司支付1353516元和2932618元,共计4286134元。
2018年6月-7日,和讯创智公司向群志公司开具共计4511720元的增值税发票。
2021年9月8日,和讯创智公司向群志公司发送《关于第二次督促履约支付质保金的函》,要求群志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前支付225586元。
群志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一、其与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签订的《紫金县上义等6镇及县直学校2017年创建“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先进县”计算机设备项目采购合同》,该合同总金额为4651000元;二、群志公司收到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款项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收款总金额为4648440元,最后一笔款项的时间为2021年9月3日;三、2018年8月27日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验收报告》,2018年9月29日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设备进场签收单》,确认收到长城牌电脑1514台。
庭审中,和讯创智公司和群志公司均确认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确认和讯创智公司向群志公司供货,群志公司把货物出售给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和讯创智公司与群志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关于和讯创智公司主张货款225586元以及违约金的问题。首先,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和讯创智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故群志公司应支付相应的价款;其次,案涉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约定不明,且群志公司的抗辩意见与买卖合同的交易规则不符,故群志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最后,案涉货物的三年质保期已届满,且群志公司已于2021年9月3日收到用户方的余款,故225586元的付款条件已成就。综上,和讯创智公司主张群志公司支付货款225586元,本院予以支持。如上所述,由于案涉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约定不明,双方对于履行该条款有歧义,双方均有过错,故本院基于公平原则对于和讯创智公司的违约金主张,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群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和讯创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5586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和讯创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广东和讯创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46元和保全费177元,被告广州群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负担受理费2279元和保全费15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彭 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廷毅
庞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