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03民初6063号
原告:江西兴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岑阳镇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67495509XR。
法定代表人:张兵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哲侃,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开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MA35GHAC2J。
负责人:杨建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兴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区供电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涉案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黄玉海要求以实际施工人名义主张权利,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兴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22元,减半收取12,311元,由原告江西兴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云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吕星蕙
书记员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