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戎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普华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戎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91民初2331号
原告:深圳市普华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蒋茂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洁,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广州市。
被告:山东戎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某。
法定代表人:周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尚龙,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普华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戎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普华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普华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普华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601元,由深圳市普华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位小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瑞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