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洪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康定尚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洪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九江利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乡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336执38号

申请执行人:康定尚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康宝市。

法定代表人:黄正高。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郑林。

被执行人:九江利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修水县。

法定代表人:徐海生。

申请执行人康定尚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九江利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的已生效(2019)川3336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康定尚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九江利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还款事宜由,于2020年6月15日向法院提交了申请撤回执行的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以正在协商支付所欠借款的事宜为由,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康定尚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九江利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20)川3336执38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文龙

审判员  杨 峰

审判员  丁 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