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洪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洪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民终43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20号华晶广场B座121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志国,上海和华利盛(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薇,上海和华利盛(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铜丝街7号1栋2层11号。

法定代表人郑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斌,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和平,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5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24日,贝雷公司(供方、乙方)和**公司(需方、甲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公司从贝雷公司处购买装配式公路钢桥,总价60.5万元。合同还约定,运输方式和费用承担为甲方自提。乙方对桥梁安装实行现场技术指导,甲方按《ZB-200型装配式公路钢桥设计图》及《装配式公路钢桥使用手册》验收。结算方式和期限为,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即302500元)作为预付款,乙方收到款项后合同生效;货到现场从交接之日起60日内付清余款50%。乙方派1-2名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负责详细的施工组织计划,保证施工组织方案的安全;甲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机械及人员。合同签订后,**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25日、5月10日向贝雷公司支付预付款20000元、282500元,共计302500元。预付款支付后,**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10日、5月12日将涉案货物提走。贝雷公司指派其公司白平福到**公司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并提供施工方案。2017年5月18日在白平福的指挥下,**公司安排人员和机械进行施工组装作业,5月21日上午贝雷钢架桥单边组装完成,5月22日上午11时30分吊装完成,大吊车撤离现场,13时25分吊装好的钢桥自然扭曲后掉落河里,致使材料损坏。经乡城县交通运输局调查,此处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贝雷桥安装方案不符合工程安装规范,贝雷桥两端和中间部位未采取临时稳定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在单边安装完成后自然掉落事故的发生。在事故发生后,**公司与贝雷公司多次沟通未果,由于已进入雨季,6月初大雨过后,致使掉落河里的材料和河道的材料被大水冲毁。事故发生后,因贝雷公司与**公司协商解决未果,2017年6月27日**公司与案外人江苏中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购买200型贝雷桥配件,总价337500元。**公司已支付该案外人337500元。另,**公司主张吊车、挖掘机租赁费及人工费等12万元,但仅提供收条,未提交其它证据。**公司还主张贝雷公司应承担其被业主单位处罚的5万元,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因案涉事故已被实际处罚。庭审中,双方对《销售合同》结算方式和期限中“货到现场从交接之日起60日内付清余款50%”中约定的“交接”各执一词,贝雷公司认为该交接指的是设备的交接,具体为运输人员将货物交给被告之时为交接完成。**公司则认为,交接指交付并验收完毕。经询,贝雷公司现场指导人员白平福(贝雷公司证人)称案涉桥梁的施工由其现场指挥完成,具体施工人员由**公司提供。白平福认为单面安装完成后,中间河道上没有对单面钢桥做好支撑固定。在没有固定好的情况下,抽走一部吊车。组织的施工人员没有安装的经验,系临时雇佣的村民。前述原因导致钢桥垮塌事故的发生。对此,**公司不予认可,认为钢桥垮塌原因在于对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安全的施工方案。白平福称,就其陈述的事故原因其在事故发生前已向**公司方面就相关问题提出,**公司不予认可,贝雷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

原审法院认为,贝雷公司和**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生效,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就贝雷公司本诉请求,该院认为,贝雷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其货款,系属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继续支付货款)的请求。依据《销售合同》中结算方式和期限的约定,货到现场从交接之日起60日内付清余款50%。对前述约定的“交接”双方各执一词,该院认为,合同约定的运输方式和费用承担为**公司自提,贝雷公司对桥梁安装实行现场技术指导,**公司最后需要验收,再结合合同目的及该条约定的字义,该院确认该“交接”包含了验收完毕的含义。案涉桥梁因垮塌事故未及验收,贝雷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剩余50%货款和利息的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该院不予支持。

就**公司的反诉请求,该院认为,**公司因案涉桥梁垮塌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为337500元,**公司主张吊车、挖掘机租赁费及人工费等12万元,但仅提供收条,未提交其它证据,故该院不予认定。**公司还主张其被业主单位处罚的5万元,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因案涉事故已被实际处罚,故该院不予认定。就上述认定的实际损失337500元的承担,该院认为,依据《销售合同》的约定及贝雷公司证人白平福的陈述、乡城县交通运输局调查及双方举证情况,可以确定白平福代表贝雷公司在案涉施工现场对桥梁施工提出方案并进行作业指挥的事实,白平福陈述的桥梁垮塌的原因未有充分证据证实,该院不予采信,该院确定桥梁垮塌系贝雷公司原因导致。但在桥梁垮塌之后,双方均应积极打捞设备或采取其它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双方均未采取相关措施,致使掉落河里的材料和河道被大水冲毁。因现场已不复存在,就**公司上述损失337500元,该院结合在案证据,酌定贝雷公司承担70%的责任,**公司自行承担30%的责任。故贝雷公司应赔偿**公司损失23625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判决:一、原告(反诉被告)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损失236250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本诉部分5909元,由贝雷公司自行承担;反诉部分4438元,由贝雷公司承担3107元,**公司承担1331元。因**公司已预交,由贝雷公司在履行上述金钱义务时一并给付**公司3107元。

宣判后,贝雷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公司应向贝雷公司支付剩余50%货款,原审错误认定了交易目的和习惯,本案桥梁不具备验收的实际可能,造成合同永远无法履行完毕。桥梁垮塌是由于吊车撤离造成不稳而垮塌的,事故责任不应由贝雷公司承担。桥梁垮塌后洪水冲走材料的损失也不应该由贝雷公司承担,此时桥梁及材料所有权已经属于**公司,**公司负有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义务。贝雷公司就涉案桥梁重新购买修复材料的报价为不开票16万元、开票18万元,**公司自行采购的材料明显价格过高,以此金额向贝雷公司主张损失无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判第一、二项,改判支持贝雷公司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公司答辩称,本案不是单纯的钢材购销合同法律关系,购买的标的名称为装配式公路钢桥,而非钢桥材料。合同约定了贝雷公司对桥梁安装实行现场技术指导,货到现场交接60日内付清余款,包含桥梁安装完毕并且通过验收。案涉桥梁因为垮塌事故,未完成验收,未达到付款条件。贝雷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安全的桥梁安装施工方案,导致桥梁倒塌,构成了违约,应当赔偿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桥梁的安装施工由贝雷公司所派人员指挥**公司人员完成,贝雷公司并没有提供书面安装方案,其所派遣的技术人员也无相关资质。钢桥垮塌后,项目监理方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都对现场情况进行了分析,均可证实垮塌是安装方案不合理导致。贝雷公司的行为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贝雷公司与**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明确约定**公司从贝雷公司处购买装配式公路钢桥,贝雷公司对桥梁安装实行现场技术指导,**公司按《ZB-200型装配式公路钢桥设计图》及《装配式公路钢桥使用手册》验收。贝雷公司派1-2名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负责详细的施工组织计划,保证施工组织方案的安全;**公司提供施工所需的机械及人员。贝雷公司认可安装时其公司无书面的施工计划,由其公司工作人员白平福现场口头指导。该桥梁安装过程中发生垮塌事故,经乡城县交通运输局调查,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贝雷桥安装方案不符合工程安装规范,贝雷桥两端和中间部位未采取临时稳定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在单边安装完成后自然掉落事故的发生。原审依据合同约定及白平福的陈述、乡城县交通运输局调查及双方举证情况,综合确定桥梁垮塌系贝雷公司原因导致符合本案实际。贝雷公司上诉称桥梁垮塌是由于吊车撤离造成不稳所致,其不应承担责任,但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审认定案涉桥梁因垮塌事故未及验收,贝雷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剩余50%货款和利息的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而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桥梁垮塌后,双方都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导致桥梁材料被洪水冲走,原审酌定贝雷公司对此承担70%的责任,**公司自行承担30%的责任亦无不当。综上,贝雷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35元,由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柳

审 判 员 罗 怡

审 判 员 孙 鹏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薛 挺

书 记 员 原 晓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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