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终109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20号华晶广场B座12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美玲,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洪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铜丝街7号1栋2层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洪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12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二审期间出现了新情况,可能影响案件的事实认定及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12291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48元,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杨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