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洪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洪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陕01民终109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20号华晶广场B座12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美玲,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洪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铜丝街7号1栋2层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洪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12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24日,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供方、乙方)与四川洪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需方、甲方)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四川洪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购买装配式公路钢桥,规格型号为ZB-200型48米三排单层加强型,总价为605000元;运输方式为四川洪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提;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对桥梁安装实行现场技术指导,四川洪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ZB-200型装配式公路钢桥设计图》及《装配式公路钢桥使用手册》验收;合同签订后四川洪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50%即302500元作为预付款,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收到货款后合同生效,货到现场从交接之日起60日内付清余款50%即302500元;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派1-2名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负责详细的施工组织计划,并保证施工组织方案的安全;四川洪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施工所需的机械及人员。合同签订后,四川洪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25日、5月10日向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20000元、282500元,共计302500元。预付款支付后,四川洪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10日、5月12日将涉案货物提走。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指派一名技术人员到四川洪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并提供施工安装方案。2017年5月18日开始施工,5月22日组装完成的单边***(单边桁架组)发生垮塌。2017年6月5日,乡城县交通运输局针对上述事故出具了《乡城县交通运输局关于乡城县香巴拉镇九鲁村***安装事故的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载明:经查证,洪吉公司在建设该项目中,于2017年4月底桥墩建设完工,4月24日与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材料在2017年5月12日至5月16日共分三车陆续运达乡城县香巴拉镇九鲁村安装现场,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安排的现场安装指导工程师*平福于5月17日到达施工安装现场,5月18日在*平福的指挥下,洪吉公司安排人员和机械进行施工组装作业,5月21日上午时间段贝雷***单边组装完成,下午*工程师仔细进行再次检查工作,于5月22日上午在*工程师的指挥下开始吊装,在11时30分吊装完成,大吊车撤离现场,午饭用餐休息时间,在13点25分时吊装好的钢桥自然扭曲后掉落河里,致使材料损坏,无人员伤亡,无施工机械损坏。经调查,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安装方案不符合工程安装规范,***两端和中间部位未采取临时稳定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在单边安装完成后自然掉落事故的发生,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与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明确了由厂家出安装技术方案和派工程师到现场指导安装,并负责其方案实施的安全性,且施工过程中由*平福工程师现场总指挥,全权分配和安排其安装工作。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平福工程师不但未采取有效的实施补救措施,于5月24日离开了事故现场,要返回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去组织新的施工方案和人员。在事故发生后,洪吉公司与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多次沟通未果,由于已经进入雨季,6月初大雨过后,致使掉落河里的材料和河道的材料被大水冲毁。2017年5月22日的监理指令单载明:乡城县香巴拉镇九鲁村***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经理部:应业主要求对你单位予以1万元罚款。2017年6月5日,工程发包人乡城县公路段出具《关于乡城县香巴拉镇九鲁村九鲁钢桥采购及安装工程停工及处罚通知》,载明:乡城县香巴拉镇九鲁村九鲁钢桥采购及安装工程因施工方案问题造成的事故及影响予以罚款1万元的处罚,在工程计量款中扣除,乡城县香巴拉镇九鲁村九鲁钢桥采购及安装工程因施工单位原因不能按期完工,影响乡城县精准扶贫项目进程,予以罚款3万元的处罚,在工程计量款中予以扣除。因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四川洪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商未果,2017年6月27日被告向江苏中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向江苏中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购买200型***配件共计337500元。四川洪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30日、7月3日、10月29日、10月30日向江苏中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00元、130000元、132500元、55000元。四川洪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该院提供4份收条,证明吊车、挖机租赁费及人工费共计120000元。截止一审开庭日,涉案贝雷钢桥已经完工并正常使用。工程发包人尚未将工程款向四川洪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完毕。
原审法院认为,四川洪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与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向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支付了50%的预付款302500元,该《销售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约定货到现场从交接之日起60日内付清50%余款302500元,在上述期间未届满时,组装完成的单边***(单边桁架组)发生垮塌,造成材料毁损无法使用,合同付款条件未成就,故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诉请要求四川洪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余款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合同约定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派1-2名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负责详细的施工组织计划,并保证施工组织方案的安全。根据乡城县交通运输局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显示,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安装方案不符合工程安装规范。故此可以认定提供安装方案的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四川洪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四川洪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单边***(单边桁架组)发生垮塌而向江苏中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购买200型***配件共计337500元,该费用已经实际发生,属于四川洪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损失,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应当向四川洪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付。四川洪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称的共计50000元罚款,因工程发包人尚未将工程款向四川洪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完毕,四川洪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50000元罚款已经实际缴付,四川洪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该50000元罚款,该院不予支持。四川洪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120000元的吊车、挖机租赁费及人工费,仅有收条不足以证明费用的实际发生,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反诉被告)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洪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37500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洪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909元,由原告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本案反诉费4438元,由被告四川洪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1538元,由原告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承担2900元,因被告已预交,故原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负担的数额一并支付原告。
宣判后,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仅仅是简单的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不承担安装施工不应承担由此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故请求,1.依法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0113民初12291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判令被上诉人支付其所拖欠货款。3.驳回上诉人反诉请求。4.诉讼费用全部由上诉人承担。
四川洪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四川洪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合同明确约定货到现场从交接之日起60日内付清50%余款302500元,在上述期间未届满时,但组装完成的单边***(单边桁架组)发生垮塌,造成材料毁损无法使用,合同付款条件未成就。且该合同中还约定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派1-2名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负责详细的施工组织计划,并保证施工组织方案的安全。根据乡城县交通运输局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显示,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安装方案不符合工程安装规范。可以认定提供安装方案的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四川洪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故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48元,由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柳
审判员罗怡
代理审判员孙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