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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凡特莱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2民初4701号
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凡特莱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联新村。
法定代表人:沈顺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浙江振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艮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海云。
被告: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新天地写字楼**iv>
法定代表人:柳旭明。
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凡特莱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凡特莱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凡特莱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凡特莱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凡特莱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周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成毅
书 记 员 邵 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