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台州万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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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03民初3114号
原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江滨社区青年西路197-7号。
负责人:周华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仙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台州万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台州湾新区白云街道塘岸村98幢东6。
法定代表人:朱海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楠,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艮山西路402-2号。
负责人:林海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淼,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黄岩区嘉丽阳光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南城引泉路。
负责人:陈文华,该业委会主任。
第三人:刘一霖,女,199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为与被告台州万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物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原告**保险的申请追加黄岩嘉丽阳光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阳光苑业委会)、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盛科技)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被告万邦物业的申请追加刘一霖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仙明,被告万邦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楠,第三人阳光苑业委会的负责人陈文华、联盛科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淼、刘一霖均到庭参加诉讼。
**保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万邦物业赔偿原告垫付的车辆维修费用共计2260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0日上午8时许,刘一霖停放在黄岩区西城街道嘉丽阳光苑11号楼53号地下车位的×××车辆因车位上方的消防排风管道掉落而受损。原告作为该车辆的承保公司审核后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损失情况确认书》,证明刘一霖损失财产共计22600元。根据《台州市黄岩区嘉丽阳光苑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第三条第二点的规定,嘉丽阳光苑小区物业范围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和运行服务由万邦物业负责。万邦物业未尽到相应义务,需对此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刘一霖在原告依据相关维修单据向其支付22600元保险理赔款后,于同年1月22日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将追偿权转让给原告。现被告经原告催讨至今未偿还上述款项,故诉至本院。
万邦物业辩称,其已于2021年1月2日就排风管道坠落事项在嘉丽阳光苑小区显眼处张贴了《温馨提示》。第三人刘一霖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对该事故负一定责任。根据《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工程合同》第二条及第七条第十点的规定,嘉丽阳光苑小区消防系统的维修保养由联盛科技负责。联盛科技未按协议履行相关维修义务,需对其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另外,万邦物业已与刘一霖的父亲达成口头约定,在不涉及物业理赔的范围内承担一定的保险费和交通费,并已向其支付保险费1208元及交通费500元,应在本案中抵扣。
阳光苑业委会陈述,嘉丽阳光苑小区自2020年12月起陆续出现业主车辆因排风管坠落而受损的情况。业委会已于2021年1月2日召开紧急会议,后亦开展排风管道的维修工作。但因需维修的面积太大,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才有本次事故的发生。联盛公司系消防设施维修保护的责任主体,却未参与此次管道维修工作,应对该事故负一定责任。
联盛科技陈述,其已于2021年1月2日对所有管道进行排查,对需维修的管道进行了登记并报给了物业公司,已经尽到相关义务。本次事故系万邦物业未通知其维修管道才造成,故其只愿承担30%的责任。
刘一霖陈述,万邦物业支付的1208元保费差额及500元交通费补偿确已收到。但万邦物业除了发布关于消防管道坠落的通知外,仅在已坠落过的消防管道下安装网兜以免其再次掉落,而并未对其他管道采取防护措施,这才导致其车辆的毁损。
针对被告的答辩,原告补充陈述:被告采取的措施无法充分保障公共设施安全,应对本起事故承担责任。联盛科技系嘉丽阳光苑小区消防设施的维保单位,却未对消防管道尽到相应维护义务,亦应承担部分责任。现变更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万邦物业、第三人联盛科技共同赔偿原告垫付的车辆维修费用共计22600元。
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交了接警处证明、机动车辆保险损失情况确认书、维修费发票、银行转账回单、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等证据为证,被告提供了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工程合同、告知函、温馨提示照片、物业服务合同等证据为证。第三人联盛科技提交了地下室通风管损坏统计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为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1年1月10日8时许,第三人刘一霖停放于黄岩区西城街道嘉丽阳光苑11号楼53号地下车位的×××车辆,因车位上方管道掉落而受损。该车辆投保在原告处,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同年1月27日、2月1日,原告分别为刘一霖代偿保险理赔款600元、22000元,并因此取得该保险理赔款项的追偿权。
另查明,被告万邦物业系嘉丽阳光苑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物业范围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和运行服务。但2020年6月28日,阳光苑业委会曾与联盛科技签订《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工程合同》,约定由联盛科技承担嘉丽阳光苑小区的消防系统工程维修保养工作。
再查明,在本次事故发生前,嘉丽阳光苑小区有其他类似事故发生,故被告就此类事故在小区内张贴注意事项、温馨提示,并就相应危险地段作出分区等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事故系因消防设施掉落导致,被告作为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在多起类似事故发生时虽履行了告知业主的义务,但未及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继续发生,应对本起事故承担一定责任。联盛科技仅在事故发生后派人勘探并出具报告,亦未尽到其作为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的相关责任,应承担相应责任。刘一霖作为受害车辆的所有人未对物业公司的提醒引起足够重视,仍将车辆停在有安全隐患的消防设施下方,亦需对事故的发生承担部分责任。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酌情确定本次事故的损失由被告万邦物业承担30%的责任;第三人联盛科技承担55%的责任、第三人刘一霖自负15%的责任。因刘一霖受损车辆投保在原告处,原告作为保险人在承担了保险责任后可向侵权责任人进行追偿。故被告应赔偿原告6780元(22600元×30%),联盛公司应赔偿原告12430元(22600元×55%)。另,因万邦物业曾与刘一霖就来年保险费差额约定补偿,但其补偿款应包含在万邦物业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如该补偿款超出万邦物业的赔偿责任范围的,则该超出部分可由刘一霖另行主张。现万邦物业前期垫付给刘一霖1708元,经本院释明,原告**保险仍主张向万邦公司追偿,故该部分款项的纠纷可由双方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在本案审查。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台州万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保险理赔款6780元。
二、第三人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保险理赔款12430元。
三、驳回原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2.50元,由原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负担27.50元,台州万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5元,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鸿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张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