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双源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双源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三发石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鲁0283民初7052号
原告:青岛双源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办事处圣达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显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三发石墨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田庄镇西石岭村。
法定代表人:XX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山东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双源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三发石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双源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青岛三发石墨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双源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青岛三发石墨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36490元,违约金78290元,共计214780元;2.判决青岛三发石墨有限公司以13649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每月以2%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7日,青岛双源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三发石墨有限公司签订《配电设备供货合同书》。该合同约定,青岛三发石墨有限公司从青岛双源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购买型号为HXGN-12的高压开关柜一套,价格为280000元,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后预付五万元,开关柜运至需方现场后付款100000元,余款于2015年6月30日付清。2015年11月26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附加材料共计6490元。合同签订后,青岛双源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青岛三发石墨有限公司却违反合同约定,没有付清货款,至今尚欠136490元货款未支付。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约定,青岛三发石墨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为维护青岛双源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青岛三发石墨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请求法院主持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青岛三发石墨有限公司欠青岛双源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36490元,违约金9000元,于2017年11月20日前付至青岛双源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的账户(农行平度市支行同和分理处38160501040002423);
二、若青岛三发石墨有限公司未按第一项约定付款,则需向青岛双源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另行支付违约金3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4522元,减半收取2261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881元,由青岛三发石墨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