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04执保197号
申请人:深圳市深泰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花源科技创新园主楼410。
法定代表人:任明利,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潭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刚,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深圳市深泰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黑0604民初26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2020年9月10日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鑫苑支行账号为XX内存款人民币1017944.6元的冻结。现本案财产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黑0604民初26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玉庆
审判员 宋晓红
审判员 郭 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陈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