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7执保374号之一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2883.20元的财产。本院依法予以保全。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題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2883.2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等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喻潇潇
书记员 刘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