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36956号
原告:东莞市禾美机柜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塘唇青年路3号1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泰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花源科技创新园主楼410(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禾美机柜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深泰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东莞市禾美机柜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禾美机柜制造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莞市禾美机柜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619.24元(受理费844.02元、保全费775.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禾美机柜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甲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