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30111号
申请人:东莞市欧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横东三路9号2号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84745283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员工。
被申请人:深圳市深泰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花源科技创新园主楼410(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68443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东莞市欧正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深泰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市欧正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深泰明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1649.31元的财产,申请人东莞市欧正电器有限公司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同等责任限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深泰明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1649.3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珊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