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10675号
申请人深圳市深泰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花源科技创新园主楼410(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68443Y。
法定代表人任明利。
被申请人合肥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燕子河路66号一期3幢厂房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WJCXF9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深泰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深泰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编立案号(2022)粤0306民初33102号。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合肥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3831.1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深泰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3831.1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