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23576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华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海洲华光迎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泰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花源科技创新园主楼410(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华讯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深泰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华讯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华讯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6元,减半收取计83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767元,合计1600元,由原告中山市华讯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华讯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1600元)。
审判员 **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