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八达岭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5195号之一
原告:北京八达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22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3058395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6361833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客八分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交通局,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妫水南街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22900011805X5。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静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591XL。
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魂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客八分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八达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延庆区交通局、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北京八达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八达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