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2民终44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交(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号1幢26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睦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睦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启**交(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司)、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交控股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18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北京公交控股公司返还不合理费用3元,判令启**司提供“1秒、不完整、正常”三行程精确到秒的上下车刷码时间信息。事实和理由:我要求退回的是不合理收费3元,判决书只判定退回3元乘车费,未说明款项是否不合理。启**司对于一秒行程的成因仅进行了口头说明,但未说清具体细节,未提供刷码的具体时间。
启**司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对于重复扣款的情形,我方不存在过错,也不参与收款;**要求我公司提供行程精确到秒的上下车刷码时间信息,无合同和法律依据;**要求提供的信息已经远超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其中技术问题涉及我公司商业秘密,无法提供。
北京公交控股公司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案是一次不完整交易造成了多扣费,我公司有很多渠道来救济,可以补登或者拨打公交热线解决。**已经拨打电话,我公司也进行了回复。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启**司提供“1秒、不完整、正常”三行程精确到秒的上下车刷码时间信息;2.判令启**司对其提供“1秒行程”与“不完整行程”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说明;3.判令启**司为不合理的收费行为道歉;4.判令北京公交控股公司返还不合理费用3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1月26日上午,**自***同站乘坐北京公交控股公司运营的438路公交车至***站,**使用支付宝APP刷码上下车,车载刷卡机运营方为启**司。**乘坐北京公交控股公司的公交车,双方之间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该次乘车在北京公交APP共产生两单乘车详情,分别为:***同(2022-01-2611:42)至***桥西(2022-01-2611:42),实付金额1元;***站(2022-01-2611:54),实付金额3元。该次乘车在支付宝交APP共产生两单行程详情,分别为:乘车时间2022-01-2611:42:38至2022-01-2611:42:39,北京公交乘车码,扣款1元;乘车时间2022-01-2611:54:52,北京公交乘车码,扣款3元。支付宝账单详情显示,两次自动扣款单位均为北京公交控股公司。
经询,北京公交控股公司认可***同到***站票价为1元。
诉讼中,启**司和北京公交控股公司表示,**在本次乘车中之所以会出现两次乘车记录和两次扣款,系因**上车时重复刷码且第二次刷码时车辆正变站至下一站***桥西,从而产生***同站至***桥西的行程,后**在***站下车刷码时,产生了第二次行程,就该种与实际行程不符的情况,乘客可通过自行补登或客服反馈方式予以解决,否则系统会进行单边结算。**表示其上车时应该是刷了一次码,车载设备过一秒才提示刷码成功,印象中有“您已刷码”的提示,但认为乘客无法判断车辆是否变站,启**司和北京公交控股公司应对系统进行完善,对乘客错误刷卡和系统信息错误进行区分。**另表示北京公交的乘车详情未精确到秒,不能反映乘车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启**司表示其已在北京公交APP中向乘客披露了乘车记录和乘车详情信息,无法也无必要精确到秒级。
另查,**提交了其于2021年11月15日乘车的错误行程退款记录,证明退款方为北京公交控股公司。北京公交控股公司认可该退款记录的真实性,同意退还**乘车费3元。
一审法院认为,**乘坐北京公交控股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双方之间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北京公交控股公司认可诉争行程票价为1元,并同意退还**多收取的乘车费3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对**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北京市公共交通运营具有公益、高效、便捷等基本特征,其运营方式和管理规则受到国家和北京市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调整。根据在案证据结合各方当事人陈述,相关运营方在北京公交APP中对乘车人提供了乘车信息详情,在公交车刷卡机上亦提供了客服热线电话,并针对错误行程提供了退款方式,履行了向包括**在内的乘车人告知的义务并提交了收费与实际乘车情况不符的救济途径。现**以保护消费者为由要求启**司将乘车刷码信息精确到秒级,但并未提供任何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且亦未证明该项主张的充分合理性,故法院无法支持。**要求启**司就不合理收费行为道歉,但启**司并非收款方,且**并未证明启**司对此存在过错,启**司和北京公交控股公司就两次行程和收费原因进行的说明,结合乘坐公交车的基本规则及基本生活常识具有一定合理性,**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退还**乘车费3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提交三份截图,用于证明其在2022年12月29日乘坐了T9公交车,北京公交APP中弹出的界面有精确到秒的信息。启**司、北京公交控股公司质证称,对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从系统来看是可以看到精确到秒的信息,扣款依据是按站确定的,不是依据时间,是否精确到秒不影响扣款。
启**司提交以下证据:1.**刷码乘车记录;2.扣费详细截图;3.北京公交APP不完整行程告知短信发送记录;4.北京公交APP软件截图,用于证明**因上车刷码时恰逢公交车变站导致重复刷码产生了一秒行程,又因下车刷码时第二个行程无下车站点,从而产生二次扣款,启**司仅是刷码乘车服务提供商,不参与票款营收;启**司已经通过短信告知**行程异常以及救济途径,且可以联系客服进行申诉,启**司不存在过错。北京公交控股公司认可上述证据。**质证称:认可真实性,对于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虽然我收到了短信,但我不会每天都翻看短信内容,等我看到时,扣款已实际划扣,我在进行补登时被提示补登次数已全部使用,无法再次补登。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结合各方陈述及相关证据,可以认定**与北京公交控股公司之间成立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在**乘坐公交车刷卡时,因北京公交控股公司多划扣了其乘车费,而实际未提供相应的公交运输服务,北京公交控股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故一审法院判决北京公交控股公司向**退还多支付的3元乘车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现**上诉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由,要求启**司将乘车刷码信息精确到秒级,但并未提供相应的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亦未证明该主张的充分合理性,且启**司和北京公交控股公司就两次行程和收费原因进行了说明,故一审法院结合乘坐公交车的基本规则及生活常识,对**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艳
审 判 员 时 霈
审 判 员 曹 雪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