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0079号
原告:**,女,1956年10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客运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石景山区***55号院内东楼。
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1114374B
第三人:***,男,1954年5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客运公司、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