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1民初3713号
原告:***,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客运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恒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4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客运分公司、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2023年4月21日,鉴定机构以不符合查体条件为由不予受理鉴定委托。原告***以尚不具备鉴定条件为由,未在指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