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黔南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92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西路6号西北湖凤凰城1号楼A座3单元5楼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先明,该公司法务,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紫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黔南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开发区环城西路叉口剑水1栋2层。
法定代表人:先光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奎,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都匀市。
申请执行人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黔南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葛洲坝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的(2018)鄂0592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黔南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奎银行存款1347128.76元或扣留、提取其等价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