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202执6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吉安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
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宁夏*****设备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吉安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7358元,执行费30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吉安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目前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吉安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吉安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宁夏*****设备有限公司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员 郜金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