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丹利消防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丹利消防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宝德(天津)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宝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4民初21186号
原告:沈阳丹利消防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王炳正,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月月、孙璐,系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智国。
被告:天津滨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负责人:贾旭。
原告沈阳丹利消防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天津)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后,原告沈阳丹利消防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拒绝交纳诉讼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丹利消防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彦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