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南玻璃钢有限公司

四川省江南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四川广宇化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81民初1968号
原告:四川省江南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城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7672581545。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广宇化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东西大街西三段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20880571R。
法定代表人:欧道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江南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广宇化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江南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四川省江南玻璃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袁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