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南玻璃钢有限公司

四川省江南玻璃钢有限公司与云南威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31民初1906号
原告:四川省江南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城南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7672581545。
法定代表人:蒋峰,男,1967年5月20日生,汉族,江苏省武进区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建,男,1983年2月2日生,汉族,四川省什邡市人,住四川省什邡市。
被告:云南威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禄丰县勤丰镇羊街村委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052213366R。
法定代表人:林邦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四川省江南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威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江南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江南玻璃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江南玻璃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四川省江南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慧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