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南玻璃钢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省江南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2民初1640号
原告:四川省江南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城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7672581545。
法定代表人:蒋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县麻栗镇老地房村委会半坡寨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4MA6N0DL91Y。
法定代表人:周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四川省江南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江南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江南玻璃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0元,由原告四川省江南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海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