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682执837号
四川省江南玻璃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四川省江南玻璃钢有限公司与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19,424.66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219,424.66元,其中,本金214,025.66元,案件受理费2255元,执行费3144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本院已将该款转付给四川省江南玻璃钢有限公司。至此,四川省江南玻璃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川0682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杨霜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