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从化市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5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765号
原告:**,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从化市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从化市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82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