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4130号
原告:武汉烽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路271号五环广场二幢一单元15层18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宏创兴恒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名士1号4号楼11层11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烽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宏创兴恒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2022年10月17日,原告武汉烽火**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烽火**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烽火**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53元,由原告武汉烽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海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