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市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民终20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满城区环城北路东段7区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碑店市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涿州市,现住河北省涿州市。
上诉人保定市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8)冀0684民初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在涉案工程中的实际施工价款等事实尚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8)冀0684民初3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保定市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7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戚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