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市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06民初2994号
原告:保定市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环城北路东段7区36号。
法定代表人:孙亚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省****,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阚学军。
原告保定市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保定市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保定市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建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赵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