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保定市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7民初3037号之二
原告:***,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保定市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环城北路东段7区36号。
法定代表人:王福贵,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天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无极限郝庄乡斐里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尹伟。
被告:***,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与被告保定市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天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董永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遍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