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市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6民初1129号
原告:保定市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环城北路东段7区36号。
法定代表人:王福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福永,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项目负责人。
被告:河北省****,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阚学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光楠,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永,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市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保定市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定市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范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