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7民初1161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设,唐县向阳街九鼎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娜,唐县向阳街九鼎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保定市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环城北路东段7区36号。
法定代表人:孙亚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超,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与被告保定市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设、被告信达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超、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7.35元,减半收取计393.6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安彦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纪芳芳
书 记 员 安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