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23执1041号
申请执行人泾阳左传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迈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泾阳左传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迈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3民初3613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陕西迈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返还703198.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私下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2)陕0423执10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瑞生
审判员 张 锐
审判员 杨战武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 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