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保43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三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闫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会,女,汉族,该公司业务经理,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申请人:陕西迈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申请人陕西三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迈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陕西三瑞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作出(2022)陕0102民初98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迈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70989.6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陕西三瑞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我院作出(2022)陕0102民初98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金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迈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70989.66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东荣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花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