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375号
原告:陕西创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6U7M5T26。
法定代表人:石志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智成,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迈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333643303T。
法定代表人:牛更哲,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创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迈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创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创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创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47元,由原告陕西创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 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梦梦
书 记 员 黄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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