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8001号
原告:西安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焦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牛XX。
被告:牛XX,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
原告西安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牛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西安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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