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9822号
原告陕西三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79792352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业务经理,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陕西迈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33364330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迈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5********。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三瑞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迈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三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三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76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三瑞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萌
书 记 员 穆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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