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迈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宏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迈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16895号
原告:西安宏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环园中路*号大明宫塑钢铝型材交易中心**排*****号。
法定代表人:*家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舒帆,陕西望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望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迈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辰路***号绿地香树花城**号楼**层****室(第1、9、10间)。
法定代表人:牛更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陕西迈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二雷,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宏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迈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西安宏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宏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元,减半收取计229.5元,由原告西安宏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鑫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