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民终2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科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东茅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建科,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敬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上,湖南法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333号福泰国际1栋15楼。
法定代表人:李胜,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科大建设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9)湘0321民初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9)湘0321民初1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科大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80元,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朱卫平
审 判 员 向兴礼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周成锋
代理书记员 谭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