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大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科大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加盛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24民初44号

申请人:湖南科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东茅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5994204309。

法定代表人:李建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加盛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两型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599426912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浏阳市九道湾茶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现代农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96850077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科大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加盛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浏阳市九道湾茶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科大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冻结或扣押三被申请人财产8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科大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800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科大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湖南加盛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浏阳市九道湾茶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共计8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查封、扣押、冻结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动产为两年,银行存款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拥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颜 驰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