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7民初8275号
原告:广州宏辉装卸搬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新开村城鳌大道东(未编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P45263。
法定代表人:吴桂新。
被告:南方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59号甲栋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1UY240T。
法定代表人:鲍宏基。
原告广州宏辉装卸搬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方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同日,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原告应于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按该通知单的缴费方式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其后,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宏辉装卸搬运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建 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欧阳舒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