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绿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绿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03民初186号
原告:四川绿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白丝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1UR0A8A。
法定代表人:夏成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相霖,攀枝花市西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071100014。
被告:***,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会东县。
原告四川绿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树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绿树公司均不服攀枝花市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攀西劳人仲案[2021]180号仲裁裁决书,分别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受理(2022)川0403民初125号***与绿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川0403民初12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杨发彬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