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5民初2621号
原告:李大金,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新疆鼎玉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新疆鼎玉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邹晓岩,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威,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建,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被告:新疆金陵江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
法定代表人:袁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大金与被告邹晓岩、高建、新疆金陵江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李大金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大金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大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58.88元,由原告李大金负担。
审判员 邵利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豪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