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陵江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新疆金陵江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5民初2736号
原告:新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莎车县城南新区信诚建材B区157-158号。
法定代表人:毛卫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薛良,新疆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金陵江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莎车县第四产地区老城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袁新,该公司经理。
被告:翟周痒,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金陵江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翟周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新疆***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丽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赛玉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