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5民初2736号
原告:新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莎车县城南新区信诚建材B区157-158号。
法定代表人:毛卫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薛良,新疆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金陵江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莎车县第四产地区老城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袁新,该公司经理。
被告:翟周痒,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金陵江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翟周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新疆***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丽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赛玉鸽